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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网 / 生活知识 / 交纳与缴纳是什么意思 “交纳”和“缴纳”有什么区别啊? 更新时间: 2023-11-07 14:55:27

交纳与缴纳是什么意思 “交纳”和“缴纳”有什么区别啊?

交纳与缴纳是什么意思 “交纳”和“缴纳”有什么区别啊?

缴纳和交纳意思完全一样吗

交纳—缴纳
“交”、“缴”都是“付出”的意思,“纳”是“接受”的意思,所以“交纳”“缴纳”含义十分接近。它们的区别在于“缴”有“被强制”的意思,“缴纳”是“履行义务或被强制交纳”;“交纳”没有“被强制”的意思,如“交纳团费”。什么地方该用“交纳”,什么地方该用“缴纳”,要分析语意。实在分辨不清楚时,就用“交纳”,“交纳”可以替代“缴纳”,但“缴纳”不可以替代“交纳”。
(选自蔡鸿程主编《作者编辑实用手册》,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年版)

“交纳”和“缴纳”的区别在于“缴”有“被强制”的意思,“缴纳”是“履行义务或被强制交纳”;“交纳”没有“被强制”的意思。“交”、“缴”都是“付出”的意思,“纳

“交纳”和“缴纳”有什么区别啊?交纳与缴纳是什么意思

交社保上半年和下半年交有什么区别

当年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基本都会在下半年才能计算出来,所以参保者上半年缴费时,是按上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进行缴纳的。下半年的缴费基数才是当年核定出来的新缴费基数。因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交纳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所以说他们两个之间交的费用肯定是有差别。对于社保的交费是按一年年度来进行交纳的。不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由于上半年大多才出来交费基数,所以没出来之前先按上年度基数交纳,待新的基数出来后补交,因为一个年度的养老基数不一样。参保者缴费时,前3个月的缴费基数与后9个月的缴费基数不一样,属于正常情况。有的地方是每年都这样循环往复的缴费,每年都是如此。而有的地方则不是这样缴费,有的地方是上半年缴费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缴纳,下半年缴费按下半年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缴纳,然后再对上半年的缴费进行多退少补。之所以每年缴费时会出现上述两种缴费玉主情许情况,就是因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无法计算出来,但为了不耽误参保者缴纳社保费,所以社保局就采取了势术列鸡上半年缴费按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下半年按当年新核定出来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但社保缴费并没有规定必来自须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开缴费,只是为了方便参保者,所以可极两立行儿选以由参保者自行选择上半年缴费或下半年缴费。社保缴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社保缴费分为两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然伟田必层石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法问答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绍利激川误概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错精弦率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了远型盟,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需协多方代请处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十六安角茶妈请经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并置和聚反首源前读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介吸远法沿歌结再保险待遇。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车解那红走植蛋频查沉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纳与交纳的区别

缴纳和交纳的区别主要是
1、字形不同,两个词语的第一个字字形完全不同;
2、意思不同,虽然都是动词,但是缴纳指的是缴纳一些会费、公罚款等给公家,交纳主要是指向有关部门主动上交费用;
3、两个词的代替性表达不同,交纳的意思较广,能够代替缴纳这个词,但不能反过来。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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